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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要申請居留
二、香港澳門居民人在境外或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被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身分代碼HF151)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身分代碼HF189) 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收養關係)。
三、(身分代碼HF152) 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四、(身分代碼HF155) 有直系血親、配偶、直系血親(收養關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五、(身分代碼HF156)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六、(身分代碼HF157)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七、(身分代碼HF158)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八、(身分代碼HF159)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九、(身分代碼HF160)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像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十、(身分代碼HF161)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像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一、(身分代碼HF162)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二、(身分代碼HF163)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三、(身分代碼HF166)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四、(身分代碼HF167)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五、(身分代碼HF168)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
十六、(身分代碼HF169)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
十七、(身分代碼HF170)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八、(身分代碼HF17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十九、(身分代碼HF172)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身分代碼HF173)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
二十一、(身分代碼HF174)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二、(身分代碼HF175)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三、(身分代碼HF176)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四、(身分代碼HF177)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五、(身分代碼HF178)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六、(身分代碼HF179)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七、(身分代碼HF180)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八、(身分代碼HF18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二十九、(身分代碼HF187)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十、(身分代碼HF188) 來臺傳教弘法,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一、(身分代碼HF190) 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三十二、(身分代碼HF191) 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三、(身分代碼HF192)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
三十四、(身分代碼HF193)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其眷屬。
三十五、(身分代碼HF196)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十六、(身分代碼HF197)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七、(身分代碼HF198)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 (網路申請)。
三十八、(身分代碼HF199)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三十九、(身分代碼HF143)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四十、(身分代碼HF144)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四十一、(身分代碼HF145)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四十二、(身分代碼HF146)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四十三、(身分代碼HF147)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四十四、(身分代碼HF148)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四十五、(身分代碼HF149)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十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四十六、(身分代碼HF150)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十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申請。

到哪裡辦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申請。 (但香港澳門學生須入境後再申請居留)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在臺灣地區者:逕向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四、依外國人才專法準用同法第八條申請就業金卡者,應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仍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要帶什麼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一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一份、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加附保證人在職證明。 (但HF168、 HF192、HF193、HF198免附之)
四、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但未滿二十歲或HF192、HF193、HF198者免附。 (二十歲以申請居留日為基準)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但HF198者免附;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正本驗畢歸還>。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或HF192、HF193、 HF198,免附委託書。
七、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入出境許可證。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申請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之居留申請案,需另附文件(各二份):
(一)計畫書(註明宗教活動主題、活動目標、活動項目、活動期間及地點、邀請來臺參與之理由、經費來源及概算、活動構想或源起等,並註明邀請單位名稱、負責人(簽章)、地址、電話及日期,如有協辦或其他參與之單位亦請併附)。
(二)邀請函影本或研修宗教教義課程表及學員名冊。
(三)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宗教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四)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五)其他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十一、香港澳門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申請案。 (所需文件詳「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十二、依外國人才專法申請居留之年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申請人子女應檢附巴氏量表或相關證明。

申辦時間
五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申辦費用
一、申請人在國外送件:證照費新臺幣1,300元
二、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三、前二項收費之居留證,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
四、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2,600元。 (申請人須入境後始得另案申請)
五、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之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3,100元(含勞動部新臺幣五百元工作許可證照費用) 。

貼心小叮嚀
一、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辦理居留證延期者,委託書免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另預防接種證明如為外文者,請至臺灣衛生所轉譯登錄。但依外國人才專法準用同法第八條申請就業金卡者免附。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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